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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即將在元月份發放消費,但消費能否繳納學雜費?引起許多同學議論紛紛,本校日前收到教育部來函指出,學雜費不宜使用消費繳納,解決同學們的疑惑。

 

 

  教育部來函指出,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所繳交的學雜費,因非屬「制訂振興經濟消費發放特別條例」第5條所規定必須使用於購買貨物、勞務或捐贈之範疇,且學校並非「振興消費兌付辦法草案」第3條規定得持消費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之營業人,另考量學雜費涉及歲入預算之執行,多用於學校人事或校務運作,學校無法再轉消費流通,是以學雜費不宜使用消費繳納。


文章來源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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